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9-05-07批准199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1999

    代替CY 2-91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印刷产品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原则,印刷行业应按本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分等办法,并确定分等产品目录。
    本导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印刷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707-1991 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

    3 内容
    3.1 产品设计评价
    产品设计评价包括:
    a)装帧设计;
    b)原稿质量;
    c)产品总体要求。
    3.2 原辅材料的评价
    原辅材料评价包括:
    a)印刷用原辅材料质量;
    b)印后加工用原辅材料质量。
    3.3 加工工艺评价
    加工工艺评价包括:
    a)各工序加工工艺;
    b)各工序的质量标准;
    c)成品的质量。
    3.4 产品外观的综合评价。
    3.5 牢固程度和是否便于使用。

    4 印刷产品质量等级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采用GB/T 12707的产品质量分等原则。
    印刷产品质量水平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4.1 优等品
    优等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物质量水平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达到近五年内的先进水平
    4.2 一等品
    一等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际一般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应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一般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4.3 合格品
    按我国一般水平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水平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

    5 印刷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原则
    5.1 印刷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主要依据印刷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指标的检测结果。
    5.2 印刷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负责,并按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期上报统计结果。
    5.2.1 优等品和一等品等级的确认,须有国家级检测中心、行业专职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实物质量水平的检验证明;合格品由企业检验判定。
    5.2.2 印刷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标准水平的确认,须有部级或部级以上标准化机构出具的证明。
    5.2.3 经国家、行业检验机构证明印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确已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才可列入等级品率的统计范围。
    5.3 为使印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企业应具有生产相应等级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

    6 印刷产品标准水平的划分原则
    6.1 印刷产品标准水平划分为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一般水平标准和国内一般水平标准三个等级。
    6.1.1 国际先进水平标准,是指标准综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的现行标准水平。
    6.1.2 国际一般水平标准,是指标准综合水平达到国际一般的现行标准水平。
    6.1.3 国内一般水平标准,是指标准水平虽然达不到国际先进和国际一般两个等级标准水平,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达到仍在使用的现行标准水平。
    6.2 标准综合水平是指对标准中规定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各项要求的综合评价。
    对比标准的水平,也是指综合水平,不应将各国标准的高指标拼凑在一个标准中。
    6.3 标准水平的对比对象为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无对比对象的标准水平的确定,采取与国际、国外类似标准对比的方法,完全取决于我国资源优势的标准,如其最低一级产品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外先进标准的水平,即认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不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即认为具有国际一般水平的标准,也可与收集到的国外实物进行对比。
    6.4 与印刷产品质量相关的指标中任一项关键指标达不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或国际一般标准水平的,则不能认为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或国际一般水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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